close

內容來自sohu新聞

民間借貸案件呈多發高發態:哪些行為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案件呈多發高發態 勢法官詳解如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當前,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呈現多發高發態勢,如何來保護民間借貸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規避訴訟風險?11月2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瞭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關於向民間借貸當事人風險告知實施辦法》,並結合具體案例,一一支招破解民間借貸風險。

何種情況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

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瞭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向房地產公司出借款項8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同日,張某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瞭四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價格僅為市場價值的50%。簽訂合同次日,雙方對涉案房屋進行瞭商品房預售登記。後來,張某起訴房地產公司,要求將涉案商品房過戶至張某名下。法院受理後,向張某釋明應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要求張某變更訴訟請求。張某拒絕變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鄭州市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趙洪印說,在司法實踐中,借貸雙方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又簽訂瞭買賣合同,並且約定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執行買賣合同。由於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價值和買房應當支付的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債權人往往在訴訟中直接要求依據買賣合同獲得標的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王某系販毒人員,為籌措販毒資金向張某借款兩萬元。張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於販毒,仍與王某訂立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為日息3‰。因王某沒有及時還款,張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實後,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駁回瞭張某的訴訟請求。

鄭州市中院新聞發言人郭曉堃解釋說,當事人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應問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如販毒、賭博、走私等,應拒絕對方的借款請求,否則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郭曉堃還舉例說,李某以非法轉貸為目的,多次多筆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於非法轉貸,仍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借給李某30萬元,月息3%,借期半年。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清償本金及利息。法院經審查認定,借款合同損害瞭國傢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於無效合同。

郭曉堃說,對於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不法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如果借款人對於出借人的不法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錯,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於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的利率應當如何約定

張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20萬元,月利息為5%,借款期限三個月。當日,李某將20萬元款項轉賬支付給張某。因張某未按期還款,李某持上述借條起訴張某還款,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李某借款20萬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趙洪印解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線上銀行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瞭兩條界線,設置瞭三個區間:第一,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第二,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第三,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傢強制之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借款人應有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

張某與王某系戀人關系。2014年,王某向張某借款兩萬元,但未出具借條。兩人因感情問題分手後,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返還借款兩萬元。王某辯稱,其已將兩萬元償還張某,借條原件被張某當場撕毀,雙方借款關系已不存在。一審法院對於張某不能出具借條原件的解釋不予采信,故駁回瞭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借款方償還借款後,出借方銷毀借條原件的說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張某沒有借條原件且未舉出反證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維持瞭一審判決。

鄭州中院法官陳鵬濤解釋說,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無法提供借條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認可的民間借貸行為,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麼,原告僅依據借條或僅依據轉款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是否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呢?

陳鵬濤舉例說,2014年4月22日,王某分兩次向李某的賬戶轉入10萬元和15萬元。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借款25萬宜蘭縣急用現金元及利息。李某辯稱,該25萬元系合夥投資款而非借款,並出示瞭王某曾以合夥糾紛為由,就相關款項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合夥投資款賬目等證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瞭王某的訴訟請求。

陳鵬濤說,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提供借款協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否則,在對方有一定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僅憑支付憑證仍難以證明其支付的款項系借款。

長期不催要借款會有什麼後果

1995年王某向劉某借款兩萬元並出具借條。經劉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還款。2014年底,劉某將王某訴至法院。王某辯稱,此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法院認為劉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為引起瞭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期間並未超過,依法支持瞭劉某的訴訟請求。

郭曉堃解釋說,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盡管本案起訴時間距借款時間相隔十幾年,但劉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為引起瞭訴訟時效的中斷,故劉某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

那麼,借款給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呢?

郭曉堃舉例說,王某與張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雙方約定“王某一切債務與張某無關”。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同年12月10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息。同年5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王某陳述,自己在未告知張某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50萬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萬元。同年9月10日,李某與王某調解離婚,但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郭曉堃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系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出具虛假借條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錢某訴稱,王某因急需資金周轉,向自己借款15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在庭審過程中,王某不僅對錢某的訴訟請求等主張毫無異議,亦對巨額借款現金形式支付、巨額融資借款未約定利息等異常情形也不予反駁。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瞭錢某的訴訟請求。

陳鵬濤解釋說,在民間借貸活動,尤其是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承擔支付方式的舉證責任。但這並不表明隻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借款事實,法院就會依照借款人的主張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構成、合同履行行為等進行綜合認定和判斷,本案中1500萬元借款現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約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巨額借款的現金來源,並就以現金方式進行交付及未約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釋。這樣做可以避免一些人為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等目的,與他人串通,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轉移財產。

陳鵬濤還解釋說,對於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於涉嫌輕微違法或犯罪的當事人,視情節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104/065923670880.s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rrain4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